涉「私了」清路障女子 酒店女職員非法集結罪成
發布時間: 2020/10/29 16:55
最後更新: 2020/10/29 16:55
去年10月有人發起「18區遍地開花」集會示威,1名女子在旺角移走路障時疑遭「私了」襲擊,40歲酒店女職員涉向該女子投擲水杯及扯頭髮,另1名女子則涉開傘掩護,兩人分別否認2罪受審,涉案酒店職員今(29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候判,女子則被裁定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。
報稱酒店職員的首被告盧綺敏(40歲)被控2罪,她早前承認1項普通襲擊罪,另否認1項非法集結罪受審。次被告朱珮賢(42歲)則否認1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受審。
控罪指,首被告於2019年10月13日,在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,及在彌敦道襲擊女事主何潤姿。次被告則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,對何的身體施以嚴重傷害。
裁判官鍾明新今裁決時指,事主證供清晰及誠實可靠。首被告曾聲稱,因為事主搬運竹枝期間砸中她的腳面,她僅因私怨而向事主投擲水杯。裁判官指出,現場片段拍攝到首被告與事主爭奪及以腳踩竹枝,認為首被告的說法是謊言,目的是掩飾真相。
裁判官又稱,案發現場有近百名示威者,事主搬走示威者設置的雜物時引起不滿,現場人士威嚇事主會使用暴力,其中包括首被告在內的數十人指罵事主,裁判官認為首被告在場的目的,是意圖嚇走事主或令她害怕,以阻止她搬走路障,而首被告並非單獨行事,裁定她非法集結罪名成立。
就次被告的控罪,裁判官指出,次被告自辯時稱,她擔心事主被襲擊,故打開雨傘保護事主。裁判官未能確定次被告與其他施襲者有否協議,而她當時身處的位置不像要襲擊事主;根據事主所指,人群中除了施襲的人,亦有勸阻的人站在後面,而次被告當時正好站在較後位置。加上次被告手機中,有記錄證明她正在尋找其女兒,她並非身穿黑衣,亦從無指罵事主,裁判官裁定其傷害事主的罪名不成立。
首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指,首被告任職酒店管理多年,因本案而被解僱,被告干犯本案屬單一事件,當時非法集結程度亦低,涉案者沒有使用武器。
裁判官將首被告兩項控罪的判刑押後至11月12日,期間會為她索取背景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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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